【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21〕13号
发布时间 : 2021-11-22  14 : 2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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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铜税稽一罚告〔2021〕13号),本《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122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铜税稽一罚告〔2021〕13号

铜陵良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UUPJR14: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西路2455-2)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1223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

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虚假。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6月4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井西路2455-2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文影,实际控制人徐某和范军,多次电话联系实际控制人其手机处于停机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21年3月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你单位2020年6月30日对外向沈丘县帝诺箱包厂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4479046-14479055,金额946902.61元、税额123097.39元,价税合计107000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你单位未发生相关货物交易。未发现你单位在存续期间购进相关货物,通过对下游协查,证实购货方未与你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发现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10121525966600000011,经查该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区局移交的征管核查资料;(2)金三系统的税务登记、发票领购记录;(3)电子底账系统的发票存根联信息;(4)现场笔录;(5)稽查工作底稿;(6)询问笔录。

(二)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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