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报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没有优惠明细表可以填,如何处理?
解答:删减原《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和原《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将相关栏目集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纳税人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第13行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二、纳税人是否必须在2021年10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解答:从2021年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是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税款时,即可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三、企业2021年10月份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解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第7行该如何填写?
解答:企业如果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下级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金额即可。优惠事项名称应依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所列事项填写,纳税人如果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可从下拉菜单中直接选择。金额应填写税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金额,并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保持一致。
五、企业对养老院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六、居民企业以设备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七、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解答: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八、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报验?
解答:便利跨省涉税事项报验业务办理。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
九、纳税人在安徽省内跨县(区、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办理报验?
解答:“纳税人在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无须办理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所指“跨区涉税事项报验”是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这项管理制度,而非这项制度中的“跨区涉税事项报验”这一环节。文件意思是指纳税人在安徽省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及反馈。“同一省辖市内跨县(区、市)”是指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皖国税发〔2017〕108号)
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解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十一、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报送财务报表?
解答: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
文件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十二、纳税人自产自销盆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盆景属于这一范围。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盆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征税,判断是否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时,是否以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判断?
解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十四、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上述销售额是否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解答:包含。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十五、企业招用的退役士兵如果不满一年是否可以按照1年进行享受?
解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十六、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租金收入是否含增值税?
解答: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十七、纳税人的房产部分出租,部分自用,自用的部分如何计算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答: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房产原值*(自用面积/总面积)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十八、公司一份合同上有设计和安装劳务两项业务,需要按照哪个税率缴纳印花税?
解答: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十九、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二十、企业员工本年度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因之前月份未采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本月采集之后,是否可以补充享受扣除?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