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9月)
发布时间 : 2021- 10- 26   16 : 4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企业招用残疾人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解答: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否有上限?

解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020可享受什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解答: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工会经费计费依据是什么?

解答: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性、季节性用工;计划外用工;劳务派遣工;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支付给职工个人支配使用的各种福利。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单位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5〕56号)

、小规模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无需预缴增值税,是否还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解答: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因此,纳税人仍需按规定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境内企业为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

解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本公告与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税收协定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分别指什么?

解答: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自然人自有居住房是否免征房产税?

解答: 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在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房产出租,由承租人修理,不支付房租,应否征收房产税?

解答: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十一、企业的绿化用地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解答: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十二、个人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契税什么时间缴纳?

解答: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十三、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的混凝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是否需要备案?

    解答: 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的宣传辅导,优化升级系统,更新办税指南。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加计抵减以及自然人税收外,其他税收优惠备案全部改为资料留存备查。加强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后续管理。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实施意见》(皖税发〔2021〕17号)

十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印章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十五、企业为员工发放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解答: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十六、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孙子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其中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是指什么?

解答: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十七、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十八、2021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享受?

解答: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十九、纳税人养殖昆虫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

解答: 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十、行政区划变更的,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解答:2021年9月1日起,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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