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1〕38号)
发布时间 : 2021- 10- 22   16 : 0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1〕38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税务处理决定书实施文书送达,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文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合肥同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913401225621819749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1〕438号

 

合肥同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25621819749):

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你公司(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合店路19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 你公司2018年8月从厦门真鹭缘贸易有限公司取得1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2182130、发票号码:01341078),货物名称:布料,金额99568.97元,税额15931.03元,价税合计115500.00元,当月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额15931.03元;2018年11月从萍乡市书笙贸易有限公司取得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171130、发票号码:04772910—04772911),货物名称服装,累计金额187793.11元,税额30046.89元,价税合计217840.00元,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046.89元。

 (二)你公司取得上述3份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287362.08元,由于已走走逃(失联),无法确定你公司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合肥同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应转出2018年8月进项税额15931.03元,2018年11月进项税额30046.8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根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5%。应同时补缴2018年8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796.55元、2018年11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502.34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根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应同时补缴2018年8月份教育费附加477.93元、2018年11月份教育费附加901.41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根据,计征比率为2%。应同时补缴2018年8月份地方教育附加318.62元、2018年11月份地方教育附加600.94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 “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3份虚开增值税发票,合计金额287362.08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应对你公司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联系人:戈国永、张健

电话:0551-62605909

地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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