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 | 91340100682098198M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合税稽强催〔2021〕5534 号 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682098198M)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21]6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增值税款2000250.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17.57元,教育费附加60007.53元,地方教育附加40005.01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7059.71元,企业所得税446462.44元,以及上述应补税(费)款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一并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璨 联系电话:0551-65166055 地址:合肥市梅山路105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璨( 皖税稽3401192047)、 赵璨( 皖税稽3401192045)
税务机关(印章)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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