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西递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 09- 08   09 : 37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西递税务分局文书送达公告

                                黟税西告[2020] 2

黟县恒威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023MA2N13CH0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黟税西限改〔2020〕5号),公告内容如下:

经我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所属期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为2020年8月17日,截至2020年8月18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本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认定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起的个人所得税税种登记信息;

2.你单位截至2020年8月18日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限你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申报事宜。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黟县税务局西递税务分局

                                                                   2020年9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