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昌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91340100594299352R |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冻结存款适用) 合税稽保冻〔2020〕5507号
合肥昌权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经 合肥市 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的存款(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 (¥10500 )元。请于 2020年 9月 8 日前缴纳应纳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冻结账户的帐号:12181001040020025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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