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25号)
发布时间 : 2020- 08- 04   14 : 54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25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康洪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0BX525)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安徽康洪医药有限公司

91340100MA2N0BX525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19〕163号

 

安徽康洪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0BX525):

我局自2017年10月29日起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广西玉林市广瑞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汇锦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佳享堂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骄阳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思淼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泰斗中药材有限公司、广西心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市旭尧中药材有限公司和广西玉林市继业中药材有限公司9家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020份(金额合计:99386103.07元,税额合计:16895636.93元)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020份已确认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2016年1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61596.49元,于2016年10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0607.69元,于2016年11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03049.15元,于2016年12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461159.76元,于2017年1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519223.84元。

对上述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你公司于2017年9月1日申报做进项税转出,转出了进项税额3969879.05元,于2017年10月9日申报做进项税转出,转出了进项税额12925757.88元。

(二)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020份已确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结转成本。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公司认证抵扣的税款16895636.93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应补缴2016年1月增值税1961596.49元,2016年10月增值税50607.69元,2016年11月增值税2903049.15元,2016年12月增值税5461159.76元,2017年1月增值税6519223.84元。鉴于你公司已于2017年9月1日自行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3969879.05元,于2017年10月9日自行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2925757.88元,此次不再追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安徽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二),对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该公司你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1269192.71元,已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18755.51元,应补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1250437.2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再追缴的增值税16895636.93元从滞纳之日起到进项转出并申报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419056.036元;对上述公司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250437.2元从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人员:许骋 陈军章

联系电话:0551-2605937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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