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08-21  10 : 05 来源 : 滁州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滁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

 

  公          告

     

                   2020年第1号

 

滁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财税法[2018]540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现对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本公告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滁州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本公告规定的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

意见,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市级财政部门在市级税务部门意见基础上,牵头组织本级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审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目录(格式见附件1)

(二)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

(三)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正反面)、年检合格章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具体包括非营利性收入的取得方式及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处置)项目以及支出金额(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等,严格按要求详细说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六)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作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相关数据应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情况。

(八)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九)申请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承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本单位承担。(格式见附件3)

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前述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因申报材料缺漏或不符合要求造成未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一律不再补充认定。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于次年2月底前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税务局。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六、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

  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公告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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