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 | 公告2020年第4号 |
【发文日期】 | 2020-08-12 |
【是否有效】 | 全文有效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参照酒精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511)、猪肉罐头(参照肉、禽类罐头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1451)、纤维板(纤维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2)、刨花板(刨花板制造行业标准,国民经济行业代码2023)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无水乙醇、猪肉罐头、纤维板、刨花板、植物油等产成品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产品名称
扣除标准 | 耗用农产品名称 | 单耗数量 | 计量单位 |
无水乙醇 | 木薯干 | 3.05 | 吨/吨 |
无水乙醇 | 玉米 | 3.35 | |
无水乙醇 | 水稻 | 4.30 | |
无水乙醇 | 小麦 | 4.10 | |
火腿猪肉罐头 | 猪肉 | 0.87 | 公斤/公斤 |
午餐肉罐头 | 猪肉 | 0.65 | |
红烧猪肉类罐头 | 猪肉 | 0.90 | |
刨花板 | 木材碎料等 | 1.235 | 吨/立方米 |
纤维板 | 木材碎料等 | 1.715 | |
菜籽油 | 油菜籽 | 2.90 | 公斤/公斤 |
大豆油 | 大豆 | 5.86 | |
豆粕 | 大豆 | 1.29 | |
芝麻油 | 芝麻 | 2.25 | |
核桃油 | 核桃 | 3.84 | |
花生油 | 花生 | 2.43 | |
茶油 | 茶籽 | 6.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