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历阳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 08- 14   17 : 22 来源 : 马鞍山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马鞍山汇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913405000875604995)实施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因该公司注册地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历阳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和税历通〔2020〕188号

 

马鞍山汇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5000875604995)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4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拾叁万捌仟陆佰柒拾陆元贰角伍分(¥:138676.25)元,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税    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4-04-01

2014-06-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4-07-1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4-07-01

2014-09-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4-10-1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4-10-01

2014-12-31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5-01-2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5-01-01

2015-03-31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5-04-2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5-04-01

2015-06-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5-07-1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5-07-01

2015-09-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5-10-2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5-10-01

2015-12-31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6-01-30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6-01-01

2016-03-31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6-04-2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6-04-01

2016-06-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6-07-2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6-07-01

2016-09-30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6-10-26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6-10-01

2016-12-31

7298.75

柒仟贰佰玖拾捌元柒角伍分

2017-01-21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7-07-01

2017-12-31

14597.5

壹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

2018-01-19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7-01-01

2017-06-30

14597.5

壹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

2017-07-18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8-07-01

2018-12-31

14597.5

壹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

2019-01-19

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土地使用税等级3

2018-01-01

2018-06-30

14597.5

壹万肆仟伍佰玖拾柒元伍角

2018-07-17

合计金额

——

——

——

138676.25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和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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