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背景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
2.开具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3.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开具流程
第一步:电脑(web)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击“特色应用”选择省份。
第三步:点击“纳税记录开具”。
第四步:选择申报日期—输入随机验证码—点击“生成纳税记录”
第五步:点击预览和下载。
4.验证服务
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
5.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验证服务步骤
首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电子税务局,点击“公众服务”。
点击“票证查验”,进入验证。
扫描《纳税记录》二维码验证或输入验证码,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