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0〕5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已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注册经营地址为无关第三方生产经营地,《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鼎诚纺织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NPUAT0E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一稽处〔2020〕52号 合肥鼎诚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PUAT0E ): 我局对你单位 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孝感五谷佳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8月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200163130,发票号码为13054266-13054270合计金额494918.9元、合计税额54441.1元,价税合计549360.00元。你单位2017年8月份认证并申报抵扣其中3份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合计32664.66元;2017年9月份认证并申报抵扣其中2份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1776.44元。 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你单位2017年8月份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2664.66元,并补缴2017年8月份增值税32664.66元;2017年9月份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1776.44元,并补缴2017年9月份增值税21776.4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追缴你单位2017年8月份少缴城建税2286.53元, 2017年9月份少缴城建税1524.35元。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追缴你单位2017年8月份教育费附加979.94元、9月份教育费附加653.29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补2017年8月份地方教育附加653.29元、9月份地方教育附加435.53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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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