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关于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0]4号
因下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合税一稽强催〔2020〕18号)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3日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百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913401006775880026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合税一稽强催〔2020〕18号 合肥百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6775880026): 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合税一稽通〔2020〕1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一稽处〔2019〕120273号),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增值税2015年6月100692.30元、2015年7月52570.12元、2015年8月81468.3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15年6月7048.46元、2015年7月3679.91元、2015年8月5702.78元;教育费附加2015年6月3020.77元、2015年7月1577.10元、2015年8月2444.05元;地方教育附加2015年6月2013.85元、2015年7月1051.40元、2015年8月1629.37元及上述税款相应的滞纳金,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范茂荣 联系电话:0551-65690197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范茂荣,陈玉生(皖税稽3401194054、皖税稽3401194053)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