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71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28   08 : 47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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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71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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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 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0月16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桥经济开发区横港物流园内实地核查,发现该地址为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都是李虎成,多次电话联系李虎成187****9562处于空号状态,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12月23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 你单位2019年10月24日对外向开封多之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2810511-02810515)、向开封登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02810516-02810535),合计涉及金额2447849.97元、税额318220.48元、价税合计2766070.45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 你单位未报送银行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1个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535849386274,经查该账户并非你单位的账户且你单位未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0月对外开具给开封多之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封登深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家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47849.97元、税额318220.48元、价税合计2766070.4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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