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66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24   14 : 43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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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处〔2020〕66 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处〔2020〕 66号

铜陵舒宁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711MA2U71N21Y

我局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7月17日对你单位2019年10月18日至2020年5月2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10月17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铜陵市郊区私营工业园60号办公楼)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根据你单位税务登记时登记的联系信息,尝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郭舒宁进行电话联系,始终无法联系上。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郊区税务局2019年12月25日已将你单位认定为风险纳税人及非正常户。

2.你单位在存续期间未取得任何购进货物的发票。2019年10月集中对外开具了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黑色金属矿石*铁精矿”“*黑色金色冶炼压延品*线材”等,涉及金额2440721.16元、税额317293.79元、价税合计2758014.95元,进销项严重不匹配,异于经营常规。

3. 你单位2019年10月22日对外向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韩若钊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2645461-2645485)涉及金额2440721.16元、税额317293.79元、价税合计2758014.95元,开具票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4.你单位未报送银行存款账户报告表。经查询你单位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账号:539847401414),经查该账户不存在,为虚假信息。

你单位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银行账户不存在购销业务的资金流,存续时间短,集中时间顶格开具发票,开具后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你单位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法规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10月开具给河南昂昭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韩若钊商贸有限公司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40721.16元、税额317293.79元、价税合计2758014.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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