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 : 2020- 07- 23   10 : 45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近期省局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为便于政策落实,现就方案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如何判断?

答: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进行判定。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2、免租金和按比例减免如何理解?

答:因疫情原因出租方减免承租人租金的,减免当月的房产税按照实际租金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疫情期间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方,按实际租金收入占合同约定租金的比例计征出租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减免租金的出租方是否可以在当年享受减免?

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以在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最长时间3个月。6月30日前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尚未享受皖财税法[2020]287号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出租人,可在2020年内申请享受减免税。

4、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困难减免税如何办理?

答:皖发改投资规[2020]7号困难减免办理流程与皖财税法[2020]287号一致,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和现场两种方式办理困难减免,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即时办、限时办、加速办工作机制,及时依法依规为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地核查等程序可后移到疫情结束时处进行。除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享受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批准。

(一)网上办理。纳税人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税收减免办理”,选择 “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事项,减免税代码:0008011608(房产税)、0010011608(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场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实行当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资料、免收租金协议等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链接:关于印发安徽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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