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24号)
发布时间 : 2020- 07- 02   16 : 00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24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健康福医药有限公司

34010469108787X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35号

 

安徽健康福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69108787X):

我局(所)于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19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我局自2017年5月22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 1 月 1日至 2016年12 月 31 日期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取得重庆和西藏等地14户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20份,金额138575025.43元,申报抵扣税额23557755.07元:

(二)上述对应的成本支出140636397.11元税前列支。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应将增值税24874034.47元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41182.41元。

 (三)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6221.03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7480.69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按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规定,应调增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946196.47元,应调增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7850623.65元,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839577.00元。2014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486549.12元, 2015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6962655.91元, 2016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7709894.25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35159099.28元。

3、同意检查人员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问题1、问题2涉及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应对你公司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处理上有争议,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员:伍欣 赵雪莹

联系电话:0551-62605965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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