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现将截止2020年6月末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2020年第三期欠税公告清册.xlsx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