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7号)
发布时间 : 2020- 06- 09   15 : 04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7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13401007790728409)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合肥博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913401007790728409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38号

 

我局自2019年6月3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 1 月 1 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福建青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288876)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业务员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4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2911.93元。

(二)你公司取得的上述1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分别在2018年结转主营业务成本75952.53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1,应补缴2018年4月份增值税税款12911.93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上述违法事实1,同时补缴2018年4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903.84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上述违法事实1,同时补缴2018年4月份教育费附加387.36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上述违法事实1,同时补缴2018年4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58.24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2及追缴的增值税随征税费,应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75952.53-1549.43=74403.10元,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7440.31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应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维护建设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1月19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联系人员:叶明田、张健,联系电话:0551-62605925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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