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道尊商贸有限公司:(91340111MA2UN9ND06)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20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相关事项,并接受税务处理。
如对本公告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二O二O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