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03号 安徽森浿孚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2MA2UD1LA7U)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虚构银行资金账户,虚构进项税额。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3月28日开具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2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925123-147),金额2499697.25元,税额324960.75元,价税合计2824658.00元;1月7日开给上海承皋实验有限公司2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5872937-961),金额2499511.60元,税额324936.40元,价税合计2824448.00元。以上50份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999208.85元,税额649897.15元,价税合计5649106.0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999208.85元,税额649897.15元,价税合计5649106.00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