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6号)
发布时间 : 2020- 06- 03   10 : 15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6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企业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康筱屹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91340181MA2UCCF28G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99号

 

安徽康筱屹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81MA2UCCF28G)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4月28日相关税收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逾期不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大宗交易未付款,银行账户虚假。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1月6日向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6306571~06306595、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6846711~06846735),金额4999633.00元,税额649952.50元,价税合计5649585.50 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6306571~06306595、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6846711~06846735),金额4999633.00元,税额649952.50元,价税合计5649585.50 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

安徽诺团粉乐器销售有限公司

91340122MA2UC9FP82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00号

 

安徽诺团粉乐器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2MA2UC9FP82)

我局(所)于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相关税收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逾期不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大宗交易未付款,银行账户虚假。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1月6日至7日向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918950-10918974),金额2499749.72元,税额324967.57元,价税合计2824717.29元;向上海承皋实验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5872987-15873011),金额2499934.75元,税额324991.5元,价税合计2824926.25元。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向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918950-10918974),金额2499749.72元,税额324967.57元,价税合计2824717.29元;向上海承皋实验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94130,发票号码15872987-15873011),金额2499934.75元,税额324991.5元,价税合计2824926.25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3

安徽春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1340111MA2UE4TR07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01号

 

 

安徽春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11MA2UE4TR07)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4月28日相关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逾期不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大宗交易未付款,银行账户虚假。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1月6日向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6306571~06306595、发票代码:3400192130发票号码06846711~06846735),金额4999633.00元,税额649952.50元,价税合计5649585.50 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对外开具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4541431-14541455,10883755-10883779),金额4992537.5元,税额649030.00元,价税合计5641567.50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4

安徽柯贝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1340111MA2UDTX67H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02号

 

安徽柯贝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11MA2UDTX67H)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28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虚构银行资金账户,虚构进项税额。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3月28日开具给淄博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027049-10027073,10719130-10719154),金额4992053.00元,税额648967.00元,价税合计5641020.0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027049-10027073,10719130-10719154),金额4992053.00元,税额648967.00元,价税合计5641020.00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5

安徽森浿孚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91340122MA2UD1LA7U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103号

 

安徽森浿孚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22MA2UD1LA7U)

我局(所)于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5日对你(单位)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公司开具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报并走逃,注册地为虚假地址,虚构银行资金账户,虚构进项税额。

(二)经检查,你公司 2020年3月28日开具上海勒奇贸易有限公司2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0925123-147),金额2499697.25元,税额324960.75元,价税合计2824658.00元;1月7日开给上海承皋实验有限公司2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3130,发票号码15872937-961),金额2499511.60元,税额324936.40元,价税合计2824448.00元。以上50份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999208.85元,税额649897.15元,价税合计5649106.0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采取上述非法手段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0份专用发票合计金额4999208.85元,税额649897.15元,价税合计5649106.00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三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

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