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鉴于近期有部分消费者投诉商家不开具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有上升趋势,安庆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归集整理,形成规范开具发票知识问答,供纳税人学习参考。
1.什么是发票?
答: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发票的联次与内容是什么?
答: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3.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吗?
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发票应由哪方开具?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5.发票领购所需的手续如何?
答: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6.如何规范开具发票?
答: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7.发票的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8.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答: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9.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领用份数是多少?
答: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10.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要盖发票专用章吗?
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的其他联次不要求必须盖发票专用章。
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采用何种防伪措施?
答:(一)纸张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的纸张加入彩色荧光纤维细丝,发票在紫外线照射下可见不规则的带有荧光显示的线段,在正常光线下,呈无规则的彩色纤维细丝。
(二)温变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常温时有红色温变线条,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
(三)印记防伪。“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和“安徽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印制“安徽税务、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
12.如何查询普通发票的真伪?
答: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如果需要鉴定普通发票(含2016年5月1日前原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真伪,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发票真伪情况。
13.不按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4.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哪些检查?
答: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15.纳税人如果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怎么处理?
答: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如何处罚?
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7.对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对于转借、转让发票等行为,如何处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9. 发票的存放与保管,如何规定?
答: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少缴税款如何处罚?
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