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0〕2号
发布时间 : 2020- 06- 16   10 : 01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合税一稽告〔20202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已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注册经营地址为无关第三方生产经营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

91340100705049672B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一稽罚告〔2020〕3号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05049672B):

    根据专项检查案源,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查结。对检查发现的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我局要求你单位提供2012年-2017年4月30日期间账簿、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纳税资料进行纳税检查,你单位以找不到为由拒不提供2012年-2015年、2017年1至4月期间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根据你单位电子账套显示2016年度会计凭证共计13230份,缺少1716份会计凭证你单位未提供。检查人员因盘存要求你单位打印存货物管理系统(GSP系统)适时库存明细资料,你单位未提供。你单位称在安徽省亳州市有仓库,但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以上事项,我局检查组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上述纳税材料和相关材料,你单位限期内仍未提供。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由于你单位是法人,且拟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听证条件。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20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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