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合税一稽罚告〔2020〕3号 安徽省国泰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705049672B): 根据专项检查案源,我局对你单位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查结。对检查发现的你单位税收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我局要求你单位提供2012年-2017年4月30日期间账簿、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纳税资料进行纳税检查,你单位以找不到为由拒不提供2012年-2015年、2017年1至4月期间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根据你单位电子账套显示2016年度会计凭证共计13230份,缺少1716份会计凭证你单位未提供。检查人员因盘存要求你单位打印存货物管理系统(GSP系统)适时库存明细资料,你单位未提供。你单位称在安徽省亳州市有仓库,但一直未提供相关材料。以上事项,我局检查组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上述纳税材料和相关材料,你单位限期内仍未提供。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由于你单位是法人,且拟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听证条件。若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九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