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一稽处〔2020〕28号 安徽晨唯家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3585993619) 我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青岛君航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181130,发票号码:06455326—06455329,金额合计39655.16元,税额合计6344.84元,价税合计46000.00元。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7月份全部认证抵扣。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份增值税5489.11元;应补缴2018年9月份增值税855.73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384.24元;应补缴2018年9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59.90元。 (三) 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条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教育费附加164.67元;应补缴2018年9月教育费附加25.67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09.78元;应补缴2018年9月地方教育附加17.11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6月1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庐阳区税务局 联系人:范茂荣 陈玉生 联系电话:0551-65690197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