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21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晨阳医药器械有限公司(91340100MA2MTFT71N)实施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注册地址虚假,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晨阳医药器械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MTFT71N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二稽罚〔2020〕17号
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16年5月19日起对你公司取得潜山县心华花茶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1.你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已走逃失联,基本存款账户无资金往来记录,商业企业进销商品不匹配(发票显示购入冬花茶、菊花茶、金银花茶,卖出一次性口罩),通过上游企业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没有资金支付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14日对外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53130,发票号码08112051,金额合计9829.06元,税额合计1670.94元,价税合计115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税务登记表、(2)客户对账单、(3)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潜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4)2016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5)防伪税控系统截图、(6)金三系统截图。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采信情况 我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二稽罚告〔2020〕17号),现公告期满。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认为你公司对我局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二稽告〔2020〕17号)无异议。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之规定,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对你公司处罚款1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6月8日
附件:本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 联系人员:伍欣、赵雪莹 联系电话:0551-62605935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