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19号)
发布时间 : 2020- 06- 11   09 : 02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19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省润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340104580101683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94号

 

安徽省润泰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580101683:

     我局自2017年5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 2016 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公司取得云南兆丰药业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241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235份(金额:19666406.59元,税额:3343289.12 元)明细如下:2012年12月抵扣22524.44元;2013年1月抵扣287925.88元;2013年3月抵扣31201.54元;2013年4月抵扣378585.94元;2013年5月抵扣112965.51元;2013年6月抵扣522728.31元;2013年7月抵扣724865.5元;2013年8月抵扣457968.4元;2013年9月抵扣296291.16元;2013年10月抵扣140024.72元;2013年12月抵扣123131.64元;2014年1月抵扣159364.11元;2014年2月抵扣85711.97元。 

你公司取得衡阳信林药业有限公司已确定虚开7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月全部抵扣税额1183868.38 元。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结转2012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32496.70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8092285.89元,2014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441624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增值税4527157.5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6901.03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教育费附加135814.73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地方教育附加90543.15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4276281.2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应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联系人员:叶名田 朱奎虎,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合肥市要素大市场B区东北角一楼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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