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抵减应纳税额。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加计抵减优惠,特通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享未享信息
二、请上述纳税人携带申报表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更正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