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 定书及文号 | 执 法 依 据 | 案 件 名 称 | 处 罚 事 由 | 处 罚 部 门 | 处 罚 结 果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审 核 结 果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税罚〔2020〕 1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无为县友利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空白)36份 | 国家税务总局无为市税务局 | 罚款11100元 | 2020年5月19日 | 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