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19〕367号 合肥中金鲁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BTXH): 我局自2019年8月19日起对你公司取得上海举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2130,号码59953964-59953969)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于2017年3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00636.96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该公司2017年3月应转出增值税100636.9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7044.59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3019.11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017.74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应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维护建设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 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