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3号)
发布时间 : 2020- 04- 22   16 : 22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合肥市新萍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91340111MA2RWWX74N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73 号

 

合肥市新萍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11MA2RWWX74N):

我局自2019年11月20日起对你公司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取得增值税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通过虚假注册企业,生产经营地址虚假,基本银行账户(开户行:该企业银行基本户设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账号:52170188000039838),没有相应资金往来记录,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虚假申报后不缴纳税款,企业迅速消失,规避税务机关监管等方式,2018年8-11月对外开具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 11415468-11415492,16696588- 16696612,20238626- 20238650,销售的货物品名品目为*印制电路板*PCB线路板、*电子元件*IC、*非金属矿物制品*石子等,发票金额计727051.41元,税额116328.19元,价税合计843379.60元。

二、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7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727051.41元,税额116328.19元,全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处理上有争议,应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

2

合肥中金鲁物资有限公司

91340100MA2MQXBTXH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19〕367号

合肥中金鲁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QXBTXH):

我局自2019年8月19日起对你公司取得上海举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2130,号码59953964-59953969)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于2017年3月认证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100636.96元。

二、处理决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该公司2017年3月应转出增值税100636.96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城市维护建设税7044.59元。

(三)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教育费附加3019.11元。

(四)依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上述违法事实,同时补缴2017年3月份地方教育附加2017.74元。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应对上述补缴的增值税、维护建设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同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并将调账情况向我局报备。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

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员:张健  叶名田,联系电话:0551-62605909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大市场1楼东北角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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