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职工医保缴费实施“减、延、缓”
发布时间 : 2020- 03- 09   10 : 37 来源 : 安徽日报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2020-03-06 2版

◎ 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减半征收,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 无法按时参保缴费可延期办理

◎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保费

(记者 朱琳琳)3月5日,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日前,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方案》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市人民政府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减征。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无法按时参保缴费可延期办理。《方案》规定,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人,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保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未列入严重失信范围且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经初步测算,若全省普遍实施减征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32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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