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附件:裕安区税务局2020年委托代征签订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