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20- 03- 25   10 : 44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皖文明﹝2020﹞4号

 

各市文明委,省文明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道德模范是安徽省文明委在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为确保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权威性、先进性、纯洁性,使道德模范立得住、叫得响、传得开,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做新时代崇高道德的践行者、文明风尚的维护者、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在全社会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根据《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适用于历届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

 

  第二条  安徽省文明办是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辖市文明委及省直机关文明委、省委教育工委文明委、省国资委文明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经由本地区本系统推选产生的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与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掌握他们的职业变动、居住地变化、存殁等基本情况,做好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行为引导、心理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加强对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礼遇礼敬、关爱帮扶。

 

  (一)支持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邀请参加重大节庆、纪念日等活动;

 

  (二)可提供免费体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观所在地景区景点等优待措施;

 

  (三)建立关心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制度,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需求的道德模范给予道德信贷等政策扶持。

 

  第六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应常态化组织道德模范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等活动,引导参加巡讲巡演、志愿服务等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

 

  第七条  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以道德模范名义进行形象代言、组织团体、慈善募捐、自我宣传等重要活动,应向县级及以上文明委报告,其中,重大事项向市级及以上文明办报告。

 

  第八条  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一)榜样意识不强,放松道德修养,发生有违道德操守和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发表不当言论,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

 

  (三)缺乏正确义利观,利用道德模范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的;

 

  (四)未履行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报告程序的;

 

  (五)发生其他需要诫勉谈话情节的。

 

  第九条  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经诫勉警示仍不改正的;

 

  (二)先进事迹造假、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五)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恶活动的;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行为的。

 

  第十条  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对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诫勉谈话,应明确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诫勉谈话及整改情况报省文明办备案。

 

  第十一条  撤销安徽省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由属地管理责任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提出撤销建议,经省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证书。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省文明办视情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一)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形的;

 

  (二)推选环节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安徽省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服务和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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