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 03- 24   08 : 48 来源 : 黄山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参保单位:

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黄山市医保局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黄医保〔2020〕20号)规定,人社、医保部门已全面完成信息系统调整工作,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政策,各参保单位2、3月份征缴计划已交互至税务征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各参保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2020年2月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请各参保单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3月31日)内及时完成申报缴费,2月份申报缴费期延长与3月份同步。

二、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减免、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相关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减征政策范围。因此,2020年2-3月征缴计划中如有补收2020年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缴费不予减免、减征,仍需缴纳,相关参保单位在核实数据时请参照考虑。

三、各参保单位在费款核查时发现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拨打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人社12333服务热线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感谢您的合作。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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