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申报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 03- 23   10 : 29 来源 : 合肥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全市各参保单位:

依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55号)规定,人社部门已全面完成信息系统调整工作,实现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各参保单位2、3月份征缴计划已交互至税务征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即日起,用人单位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2020年2月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和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申报环节,系统将自动产生减免社会保险费后的应缴金额。如对减免后应缴金额有异议的,请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完成申报缴费,3月份税务部门社保费缴费申报期延长至3月31日。

二、关于4月份社会保险费征收事项。人社部门将于2020年4月6日前向税务部门传递2020年4月参保单位征缴计划,税务部门同时将该计划导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2020年4月7日起各参保单位可正常申报缴费,请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及时完成申报缴费。

三、根据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规定,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因此,2020年2-3月征缴计划中如有补收2020年2月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缴费不予减免,仍需缴纳,相关参保单位在核实数据时请参照考虑。 

四、各参保单位在费款核查时发现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可拨打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社12333服务热线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请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社保费申报缴费事宜,感谢您的合作。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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