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合税稽通〔2020〕5603号 安徽标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RPC7A08)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及相应滞纳金和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稽处〔2019〕120111号)规定,你单位应在2020年2月8日前缴清增值税39996.5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2799.76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费附加1199.9元和地方教育附加799.93元。但截至2020年3月2日,你单位上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仍未缴纳。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20年3月2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