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 02- 28   17 : 4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税函〔2020〕25号
【发文日期】 2020-02-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即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另外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