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 2020- 02- 18   09 : 47 来源 : 六安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尊敬的捐赠者:

为鼓励爱心人士和企业积极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您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您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您单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感谢您的热心付出,好人一生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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