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十五场)
发布时间 : 2020- 02- 12   09 : 28 来源 : 安徽省人民政府网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副局长沈光继

(2020年2月10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税务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税务总局部署要求,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梳理现行税费政策,及时出台疫情防控强化税费政策支持和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的17条措施,要求全省税务系统党员和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工作。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8、9、10号公告,推出了一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

目前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主要集中在6个方面:一是支持物资保障。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二是支持医疗救治。对医疗机构及受托的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支持科研攻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的研发机构办理减免退税。对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四是支持公益捐赠。对支持疫情防控的有关捐赠扩大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免征相关税费。五是支持困难行业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是加强服务保障。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大力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加强办税缴费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为了抓实落细税费政策,我们一是利用内部工作平台和网上办公等方式,对全体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税干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坐席人员加强政策培训,要求税务干部答得准、会办理。二是通过各类媒体及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对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宣传,在安徽卫视滚动播放字幕进行办税提醒,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落实包保服务,加强政策辅导,确保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收优惠。三是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指引,并同步对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应调整,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为了加强疫情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我们一是落实“延期办”。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2月份社保费的申报缴费期限同步延长至2月24日,其中:医保(含生育保险)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二是推行“网上办”。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税费事项,目前,全省网上申报比例维持在99.98%左右。同时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日均发售发票60000份左右,保障了纳税人用票需求。三是提供“容缺办”。针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纳税时,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附报资料的情况,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报相关资料。四是据情“豁免办”。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涉税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不影响税收诚信记录。五是预约“错峰办”。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场所办理的业务,在做好办税服务场所防疫的基础上,通过预约等方式,实现错峰办理,并严格执行导税服务、首问负责制,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速办理业务。六是实行“特别办”。主动了解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单位的涉税诉求,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税费事项,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快处快办。

下一步,全省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使命担当,坚决把相关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到位,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附现场部分记者提问

问:现在很多爱心企业和人士,通过不同途径,捐赠防疫物资,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请问,对这方面的捐赠,在税收上有哪些具体的鼓励政策?

答: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作了较大调整。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较大困难,我们在采访中也了解到,比如有的旅行社预定的订单被取消了,造成一定损失。企业很关心,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我们也了解到,有的旅行社,春节前,客户预定了行程并付款了,企业已经开具发票,现在订单又取消了。我们经过研究,建议企业自行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进行相应所属期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抵减。

旅行社作为生活服务业,其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2020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2月初已完成申报但未缴纳税款,可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调整,按照财税2020年8号公告进行免税申报;如果申报后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予以退还或者抵减。

还有一条,前面也说了,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问:广大医护人员冲在疫情防控第一线,最近,社会上关爱医护人员的呼声很高,刚才您也介绍了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对上述奖金和补助,在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个税申报中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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