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合税二稽告〔2020〕33号)
发布时间 : 2020- 12- 03   15 : 09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合税二稽告〔2020〕33号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安徽九梓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748909249)《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二稽处〔2020〕296号)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但都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二稽处〔2020〕296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安徽九梓医药有限公司

 

340104748909249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二稽处〔2020〕296号

安徽九梓医药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748909249):

我局于2016年10月9日起对你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接受虚开发票)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6年4月认证抵扣射阳县锦昊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3200153130,发票号码为18175388-181754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2220589.73元,税额:377500.27元,价税合计:2598090元;射阳县乐菡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3200153130,发票号码为18175418-18175441、18175443-18175449(其中18175447-18175449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782853元,税额473085元,价税合计:3255938元;

此51份发票已被江苏省射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5854028元,税款850585.27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据江苏省射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提供材料: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于2016年3月、4月分13笔共转到射阳县乐菡花茶销售有限公司户3255938元,同日射阳县乐菡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分8笔转入张祐菡、程修华个人账户(两人与九梓医药有限公司关系不详),符合资金回流特征(详见第五卷876-878);安徽九梓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对公户于2016年3月、4月分11笔共转到射阳县锦昊花茶销售有限公司户2598090元,同日射阳县锦昊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分7笔转入李姣个人户(此人与九梓医药有限公司关系不详),符合资金回流特征(详见第五卷893-894)。

(二)你公司2015年9月21日认证抵扣泸州净原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245327-0524536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35863.28元,税额720096.72元,价税合计:4955960元。

2015年10月认证抵扣泸州净原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245370-05245383,发票代码为5100152130,发票号码为00064603-00064607, 00064609-0006463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52203.38元,税额722874.62元,价税合计:4975078元;

2015年9月认证抵扣泸州万和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865054-0586509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4219880.38元,税额717379.62元,价税合计:4937260元。

2015年11月认证抵扣泸州万和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865098-05865108;发票代码为5100152130,00064003-0006403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63474.33元,税额724790.67元,价税合计:4988265元。

2015年9月认证抵扣泸州百秀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248389-05248426(其中05248397,05248422未认证); 05248428-0524843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金额4045345.29元,税额687708.71元,价税合计:4733054元。

2015年11月认证抵扣泸州百秀堂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1130,发票号码为05248433-05248445;发票代码为5100152130,00064101-00064122;00064124- 0006413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57048.75元,税额723698.25元,价税合计:4980747元。

2015年9月30日认证申报抵扣泸州长隆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5100152130,发票号码00015290-00015295、00062309-0006235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018964.99元,税额683224.01元,价税合计:4702189元。

2015年9.30-10.28认证申报抵扣泸州康达花茶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5100152130,发票号码00021402-00021417、00065651-00065671(其中00065664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金额3413682.66元,税额580326.34元,价税合计:3994009元。

此343份发票已被四川省泸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38266562元,税款5560098.94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三)你公司2012年7月30日认证抵扣开封铭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100113140,发票号码为03560277-0356029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1556938.48元,税额264679.52元,价税合计:1821618元。

 2012年5月30日认证抵扣开封铭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100113140,发票号码为03562535-035625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447521.38元,税额246078.62元,价税合计:1693600元。。

2013年11月29日认证抵扣开封铭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100123140,发票号码为0383062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61538.46元,税额10461.54元,价税合计:72000元。

此34份发票已被河南省开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3587218元,税款521219.68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四)你公司2016年3月21日认证抵扣四川福顺康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5100152130,发票号码为00444579-00444580;00445926-0044596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667787.57元,税额476812.43元,价税合计:4144600元。

此38份发票已被四川省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4144600元,税款476812.43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五)你公司2016年6月认证申报抵扣山南江涛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5400153130,发票号码00003759-00003793;00000941-0000097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金额7308585.69元 ,税额1242459.61元,价税合计:8551045.3元。

2016年6月30日认证申报抵扣山南西洋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5400153130,发票号码00004178-0000421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3740441.02元,税额635875.08元,价税合计:4376316.1元。

此112份发票已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12927361.4元,税款1878334.69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六)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全顺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871-00400912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金额4161902.31元,税额707523.39元,价税合计:4869425.7元。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3月21日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皖宁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1020-0040106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258063.48元,税额720578.32元,价税合计:4978641.8元。

2016年1月26日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河州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189-0040023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金额4547517.07元,税额773077.93元,价税合计:5320595元。

2016年1月29日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浙洲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593-00400636,发票代码6400151130,发票号码0016069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金额4497158.24元,税额764516.76元,价税合计:5261675元。

2016年2月-3月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三和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283-00400338、0039978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金额5609603.81元,税额953632.59元,价税合计:6563236.4元。

2016年1月-2月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692-0040073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8份,金额4799750.95元,税额815957.75元,价税合计:5615708.7元。

2016年3月25日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海洋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637-0040068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94137.68元,税额866003.42元,价税合计:5960141.1元。

2016年3月30日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澳得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400449-0040049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金额5095646.97元,税额866260.03元,价税合计:5961907元。

2016年3月31日做认证申报抵扣盐池县海创药业有限公司的发票代码6400134140,发票号码00399928-00399936、00400155-00400188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4298878.6元,税额730809.4元,价税合计:5029688元。

此429份发票已被吴忠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确认为虚开,价税合计49561018.7元,税款7198359.59元,未做进项税转出。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16485410.6元,其中:2012年510758.14元、2013年10461.54元、2015年6524902.25元、2016年9439288.6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53978.75 元,其中:2012年35753.07元、2013年732.31元、2015年456743.15元、2016年660750.22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94562.34元,其中:2012年15322.75元、2013年313.85元、2015年195747.07元、2016年283178.67元。

(四)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29708.21元,其中:2012年10215.16元、2013年209.23元、2015年130498.05元、2016年188785.7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877128.20元,其中2012年2943168.88元、2013年60283.07元、2015年37598788.08元。2016年55274888.17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3969282.05元,其中2012年735792.22元、2013年15070.77元、2015年9399697.02元,2016年13818722.0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从滞纳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0551-62605903

税务机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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