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 2020-11-04  10 : 29 来源 : 芜湖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芜税稽公告〔2020〕17号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列公司实施文书送达,因该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已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11月4日

 

   

芜湖建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税务登记证号

91340200343806049F

公告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税稽罚〔2020〕3号

芜湖建耀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200343806049F

经我局(所)根据协查案源,我局于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6月20日指派许东文、陈丽君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税法遵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业已查结。确认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2015年7月1#凭证反映,购进原材料-模具钢材并取得了由广州赛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4400152130,发票号码为02967904,货物名称为模具钢材,金额为99961.54元,税额为16993.46元,该份发票已被对方税务机关证实虚开。你公司在接受上述发票后于2015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抵扣,上述价税合计116955元挂在了应付账款科目下未支付。根据你公司账簿及银行流水情况,你公司全年除支付员工工资,未有水电费等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必要支出,全年也未有任何其他收入支出,生产经营不符常规,故认定你公司2015年无真实业务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01986563,金额61538.46元,税额10461.54元。发票代码3400152130,发票号码01986564,金额66666.67元,税额11333.33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52130 ,发票号码02967904,金额99961.54元,税额 16993.46元。

针对以上情况,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你公司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复印件;(2)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公告及短信通知记录;(3)你公司相关所属期申报表;

其中,第(1)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情况;第(2)项证据证明检查人员与你公司相关人员联系均未回复;第(3)项证据证明你公司2015年对上述发票的申报抵扣情况。

上述事实已经你公司确认无误。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情况,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与你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分别通过电话及12366短信平台进行联系,至2020年1月10日仍无人领取告知,我局于2020年1月1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网站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芜税稽罚告〔2019〕32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公司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行为,处以行为罚款5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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