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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12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 11- 30   16 : 06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税函〔2020〕247号
【发文日期】 2020-11-30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安徽省税务局将于12月1日开展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试点。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事宜(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0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截止期从12月15日延长至12月21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做好申报期延长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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