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4号
发布时间 : 2020- 10- 10   15 : 55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4号

铜陵市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L99DXD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4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44号

铜陵市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L99DXD

我局(所)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7日对你(单位)2019年4月10日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4月10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飞越文化广场C座901室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考文,多次电话联系其联系电话188****1323,电话是通的,但无人应答。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7月22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2019年4月11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525970105259725),分别在5月份、6月份、7月份对外开具给安徽臻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佑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临泉县明瑞地坪有限公司、安徽樽铭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肥龙泰标识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新蔡县同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置盛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虹羽科技有限公司、酒泉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四分公司、安徽万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白桦林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共计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525970105259722),合计金额1930725.69元、税额250994.3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我局于2020年7月1日依法查询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现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发现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如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安徽臻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合计合计金额1930725.69元、税额250994.31元,价税合计21817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