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5号
发布时间 : 2020- 10- 10   15 : 54 来源 : 铜陵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5号

安徽光凯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U85553

   现对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铜税稽一处〔2020〕45号,本《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铜税稽一处〔2020〕45号

安徽光凯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0705MA2TU85553

我局(所)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9月17日对你(单位)2019年6月25日2019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成立于2019年6月25日,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大市场19B11号实地核查,没有找到你单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光永东,多次电话联系其联系电话156****2275,提示号码为空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铜官区税务局已于2019年8月26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单位2019年6月27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400184130;发票号码:0918976109189785),7月29日将领购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对外开具给洛阳泰格建材有限公司,涉及金额2495306.89元,税额324389.9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直接走逃失联。

3.你单位银行账户无与生产经营相对应的资金流,我局于2020年7月1日依法查询该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现金流水、交易对手的详细信息,发现你单位银行存款账户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第五款已查实全部或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大宗交易未付款或虚假现金支付的等之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给洛阳泰格建材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2495306.89元,税额324389.91元,价税合计2819696.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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