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2020年1月第三期)
发布时间 : 2020- 01- 20   17 : 5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问:纳税人申报之后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申报比对操作流程》(税总发〔2017〕124号)第六条规定,申报比对环节可以设置在事中或者事后,由省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需要进行确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比对,并根据比对结果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流程:

 

(一)申报比对相符

 

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二)申报比对不相符

 

申报比对不相符的,向纳税人反馈比对不相符的内容,并按照下列流程进行处理:

 

1.申报比对不符的,除符合本项第2点情形外,暂不对其税控设备进行解锁,并将异常比对结果转交申报异常处理岗。

 

2.纳税人仅因为相关资格尚未备案,造成比对不符的,应当对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3.异常比对结果经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仍不能解除异常的,不得对税控设备解锁,由税源管理部门继续核实处理。

 

4.异常比对结果经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核实后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经稽查部门分析判断认为需要稽查立案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经处理可以解除异常的,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5.异常比对结果的处理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问: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问: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四、问: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是否征税,需区分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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