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 09- 04   09 : 3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为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在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的同时,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领导在全区性会议、专题性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三)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五)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在区局互联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能公开的,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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