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 09- 27   11 : 29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91340100MA2NTA4E72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合税稽处〔2019〕120051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TA4E72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7年7-9月虚开给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25份,共计税额72815.50元,并已纳税申报。

(二)你单位2017年7-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抵减增值税税额215644.74元,抵减内容显示为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经查,你单位实际没有发生上述税收优惠事实,属虚假纳税申报。

(三)你单位2017年10-12月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1份,共计税额151517.76 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一),没有实际发生销售业务行为,应予冲回2017年7-9月增值税应纳税额72815.5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专用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二),不予抵减2017年7-9月应纳税额215644.74元。

由于你单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纳税,因此对以上违法事实(一)、(二)共计查补2017年7-9月增值税142829.2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上述违法事实(三)你单位应确认2017年10-12月销售收入5050592.07元,同时补缴2017年10-12月增值税151517.76元。

以上违法事实合计查补增值税294347.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17年7-9月9998.05元、10-12月10606.24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你单位上述补缴增值税同时补缴教育费附加2017年7-9月4284.88元、10-12月4545.53元。

(六)根据《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 第二条规定: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对你单位上述查补增值税同时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17年7-9月2856.58元、10-12月3030.36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上述查补税款分别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计算补缴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同时将调账情况(记账凭证复印件加盖你单位公章)函告我局。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依法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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