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NTA4E72 |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稽罚〔2019〕120012号 纳税人识别号:91340100MA2NTA4E72 纳税人名称: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应抵减税额215644.74元,抵减内容显示为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经查,你单位实际没有发生上述税收优惠事实,属虚假纳税申报。同时你单位2017年7-9月虚开给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税额72815.50元。 以上违法事实实际导致少缴2017年7-9月增值税142829.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998.05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上述违法事实,决定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即处罚款76413.65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罚款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 91340100MA2NTA4E72 |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省子韬建材有限公司涉税一案,已经我局依法立案并已于 2019年9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编号:合税稽罚〔2019〕120012号)。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5〕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维护工作的通知》(合税函〔2019〕155号)规定,我局将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开。
特此告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