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 : 2019-09-26  11 : 26 来源 : 安徽税务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申请条件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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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 2019 年第 52 号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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