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19- 09- 20   16 : 03 来源 : 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已非正常状态,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注册经营地址为无关第三方居民住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公告内容

1

长丰县双墩镇韵诚制衣厂

 

34012119700818431602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税一稽罚〔2019〕120014号

长丰县双墩镇韵诚制衣厂(纳税人识别号:34012119700818431602):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期间取得涉案发票(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557616~01557618)的涉税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立案检查,现已查结。确认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2015年8月,你单位在与福州耀格纺织有限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且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3.6万元的手段,从福州耀格纺织有限公司处取得经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557616~01557618,合计金额290600.00元,合计税额49402.00元,价税合计340002.00元。上述3份发票你单位于2015年8月份认证抵扣2份,发票号码01557616、01557617,抵扣增值税33989.54元;于2015年9月份认证抵扣1份,发票号码01557618,抵扣增值税15412.46元,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940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2017年3月14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三)你单位法人代表李家文2017年4月12日的《询问笔录》;(四)长丰县公安局的《函》(长公法制审〔2018〕2号);(五)取自由你单位法人代表李家文于2017年4月12日签字确认的2015年8月、9月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六)由你单位法人代表李家文于2017年4月12日签字确认的2015年8月、9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七)取自原长丰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并由你单位法人代表李家文于2017年4月12日签章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53130,发票号码01557616~01557618)打印件;(八)武警长丰县消防大队双凤中队出具确认的《火灾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和现场照片。

以上第(一)~(四)项证据证明你单位明知没有与福州耀格纺织有限公司真实的业务交易,以支付开票费的手段,取得其开具的被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项证据证明你单位确实取得了3份经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六)项证据证明你单位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第(八)项证据解释了因你单位火灾烧毁,原始资料我局提取经你单位签章确认的电子发票打印件为证。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单位取得福州耀格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经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造成当期少缴税款,符合虚开发票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我局审理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认定虚开发票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我局对你单位处以行政处罚。我局于2019年9月12日按照法定程序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合税一稽罚告〔2019〕120011号),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0.00元罚款的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2019年9月19日

 

                                                                                                                                                                                            20199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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